中新網成都11月24日電 (記者 徐楊禕)24日,四川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第一次全體會議在成都舉行。四川省政府提請大會審議《四川省實施辦法(修訂草案)》。《草案》規定,村幹部的近親將不得擔任村財會人員,也不得保管該村的印章。
  四川省政府相關負責人介紹,現行的實施辦法自2001年頒佈實施以來,歷經5次村民委員會換屆工作和基層民主實踐,對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起到了應有的作用。
  伴隨近年來四川省農村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城鄉統籌和農村社區建設上臺階,農村公共事務、公共服務和公益事業有了長足發展,村民自治實踐不斷創新,涌現了村民議事會、制定“村規民約”等具有四川特色的經驗做法。在此實踐基礎上,《草案》創新增設了一些新的規定。
  《草案》規定設立村民議事會,“村民會議可以根據需要設立村民議事會,作為村民民主議事機構。設立村民議事會的,村民委員會討論、決定職責範圍內事項時,應當與村民議事會協商。協商不一致的,應當提交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決定。”
  更重要的是,《草案》明確完善了迴避制度:“村黨組織書記、副書記,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與村財會人員不得有近親屬關係”;“村委會應當建立印章管理使用制度,村黨組織、副書記及其近親屬,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及其近親屬不得保管印章”。(完)  (原標題:四川擬修訂村委會組織實施辦法 村官近親禁管財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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